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