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总 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