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1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