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芅芀蚂螃膁艿螄羈肇芈蒄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