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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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4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第一条 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第二条 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第三条 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第四条 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为:“H=h1k1+h2k2+h3k3+ hnkn (m)。其中:k1、k2、k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n = Ln n L1+L2+LnL1、L2、L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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