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