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展(博)览会场馆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展(博)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商业性活动方式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间内展示物品并交流产品、技术或者服务信息的各类展馆。二、展馆的分类(一)一类展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展馆为一类展馆:1、举办国际性大型展览的;2、展出净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3、展览、展销金银珠宝饰品、钻石、字画、钟表等特殊物品和三级以上(含)文物(参照国务院、文化部的相关规定)。(二)二类展馆凡不符合一类展值条件的展馆,均为二类展馆。三、一类展馆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技防1、电视监控系统(1)展馆所有出入口、一展区主要通道、贵重展品贮存库、停车场(库)出入口以及卸货区等处,均应安装彩色监控摄像机。对空间较大的展区、出入口,应安装多台摄像机实行监控,不得存在盲区。展馆出入口应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