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的“攻”与“守”-威科先行劳动法库(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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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的“攻”与“守”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作者程阳 兰台律师事务所前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而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与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劳动者个体而言,工作地点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地点签订的条款五花八门,有明确约定地点的,精确到几号楼几单元几层;也有笼统约定某个区的;还有约定某个市的;甚至有约定全国;更有甚至约定地球的。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往往还会有一个条款,即如果用人单位因经营等需要调整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 笔者今天和大家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如果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如果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时,该类条款是否有效,以及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问题。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制下,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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