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