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 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 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区域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 加工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 实施备案管理。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 疫机构备案。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 责,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