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X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