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