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条 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本层级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