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积分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及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