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的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统称,包括干旱、洪涝(冰凌)、风雹(沙尘暴、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灾情的核实、统计和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 (二)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三)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六)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条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