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