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