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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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院字200593号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治疗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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