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第三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