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八:宋代的司法制度解析(共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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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增考点八: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司法制度(2012综40)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仍没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也参与审判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御史台只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其主要官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赫,大过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创设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裁撤后,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2、鞫谳分司制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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