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1. 债的发生原因:(1) 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2) 内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原因(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辨析题)答: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 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2) 相同: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3) 不同:二者效力不同。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