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阴阳合同”与依法变更合同的界限文/北京张世星律师对于建设工程强制招投标项目,承、发包人往往出于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监管目的,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一份是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该合同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另一份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私下协议,称“阴合同”,习惯将此做法称之为“阴阳合同”。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合同履行中不可避免发生内容的变更,如何正确区分判断“阴阳合同”和合同依法变更的界限,对解决此类纠纷有着重大、决定性影响。2002年5月,某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某开发商签订承建住宅楼施工合同一份,合同总价为7000余万元,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该合同签订后,经当地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后备案。2003年2月,建筑公司又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竣工工期提前至2003年5月30日,后工程实际于2003年6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2005年3月,建筑公司以工程结算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开发商提出反诉,称按照补充协议工程逾期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