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一、代扣税种问题,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