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到1999年底,财政部已颁布了九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等准则的颁布实施,对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准则中,对企业纳税产生较大影响的有三个方面: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支出。债务重组收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对债务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损失。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了债权人让步的贷款和增值税(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两部分内容,债务人一方面把无须支付的贷款及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额抵减了销项税额,从而使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虽然会少缴增值税,但仍增加了纳税支出(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高于增值税的税率)。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或有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