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备金等措施,保证其能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