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第四条 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