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