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浙教高教2012113号)和我校关于学院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的指导性意见(试行)(浙师教字201255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等不同层次教学的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第三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我院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和成人教育教学的分管领导、院督导组组长、专业(系)主任、学科教研主任和教务办主任等组成,由院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评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等级,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