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兼职管理,调动广大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层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助推产学研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支持干部开展与其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的兼职,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和考核。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主要指兼任职务及从事相应的兼职活动。兼任职务指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等,其中,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校长、院长、所长、主任)、副理事长(副校长、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企业的董事、监事、部门负责人、经理等。在其他事业单位兼任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