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