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业导师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卓越人才、精英人才、国际化人才”培养,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三条 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四)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第四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得兼任学业导师。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