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本案物权登记的效力一、案情 2002年,由于开发商欠施工方工程款,而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高架桥门面房屋又无人购买,于是通过施工方及开发商联系,由开发商与16人虚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该16人冒名购买开发商开发的门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冒名人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发放了相应款项,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均由开发商以被告名义偿还。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冒名人未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亦未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2003年后,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还款付息,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随即以冒名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还款。法院庭审中,冒名人以开发商、施工方与己方已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冒名人对该房产没有所有权,由开发商承担还款义务为由主张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款付息义务。法院审理认为三方协议与抵押贷款合同无关,也未通知开发商参加诉讼,即判决由冒名人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故判决书已经生效。随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