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奉化区、北仑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海曙区居住并工作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在海曙区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起始年级的,适用本管理办法。为子女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口,简称入学申请人。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