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海绵办20163号)和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深财居20187号),规范海绵城市资金奖励的组织实施,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奖励情形】深圳市政府每年从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社会资本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之后竣工)以及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成果进行奖励。第三条【原则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第四条【申报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违法犯罪记录的,5年内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建筑主体工程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