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类备案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促进药品生产监管行政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漳州市审改办公布的由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实施的药品生产备案类事项(含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变更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情况报备、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的审查工作。第三条 药品生产类备案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