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业服务合同法 篇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0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00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00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