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