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案例1 假设江苏省一家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设有一销售代表处,这两个代表处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所得额应汇总到公司集中纳税。2008年末,内部核算表明,上海代表处盈利100万元,而北京代表处则亏损50万元,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50150)25=50(万元)在上述例子中,若两个代表处不是分支机构,而是子公司分,那么,2008年该母子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10025)= 62.5(万元)北京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留至下一年度弥补。在这种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因为盈亏相抵而降低了公司当期的所得税税收负担,所以选择合并纳税比分别纳税的税收负担轻。案例2 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7亿元,员工4000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