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第三条 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