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二条使用单位应设置药剂科(或药学部),药剂科(或药学部)应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药事管理工作。第三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中西药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西药房合并的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中药饮片仓库不得少于10平方米。设在城区(含县城)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