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青田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慈善总会在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作用,确保用好慈善资金,根据青田县慈善总会章程,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救助对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采用集中发放、上门送达、委托发放等方式。 (一)医疗救助第四条 救助范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困难群体;县内外的赈灾救助;根据捐赠者意愿的定向救助;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第五条 救助标准 1、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经医保报销和有关部门政策性医疗救(补)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救助,但年累积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2、须门诊治疗的下列特殊疾病患者的救助: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长期接受化疗、放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器官移植后三年内接受抗排异治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