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第三条 (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第四条 (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