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作者:佚名时间:2008-9-23浏览量: 一、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 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5月由国务院通过,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依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和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业主支付费用的合同。广义的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狭义的物业管理合同仅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采纳“物业管理合同”的称谓,而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称谓,更能体现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平等地位,增强业主的权利意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意识;因此是可取的。何况物业管理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物业服务”从词义上似表明一方为另一方从事物业管理,自主管理很难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