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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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考点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P154)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解释1】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解释2】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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