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都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安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营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