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