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