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发20083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专心-专注-专业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一、四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形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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