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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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第三章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第四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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