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第四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